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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sd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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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3-12-19 上午 10:40:11
dsffsdf
留言回复:ok |
sni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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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3-12-19 上午 04:10:08 3386957 sniper@shoe.com
国内运输货物延误问题
我从事国内海运事业,有一个承运人擅自撤消船期导致我货物延误到达,被客户索赔.
而该承运人辩称由于春节其间码头休息(事实上并没有休息)而临时更改航线,并且称即便赔偿也只能以运费为限.
问题:
1、承运人更改船期是否有通知之责,是否属于不合理饶航。
2、国内的法律是否有赔偿限额之说,如果承运人出于故意,是否也受到类似法律的保护???
留言回复:所谓"海事保全"包括海事请求保全"(Security of Maritime Claim)和"海事证据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全其请求权,对被申请人的船舶以及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当事人在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人的保全申请的,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
mawe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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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3-12-19 上午 04:06:51 138024569878 mawenqi@yuuo.com
法律意见书我国A公司以FOB的价格向国外B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A公司在国内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一切险的航次保险。货物装船后,载运该批货物的船舶因遭遇恶劣天气的以外事故而沉没,货物全损!后经查明,货物发生全损时,由于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的纠纷,A公司尚未结汇,而且,A公司尚未取得该批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我想请教下,这个案例产生了什么法律问题?该如何理解和解决,谢谢!
留言回复:海上保险虽然无需被保险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仍非常强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一定要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上述案例提到,货损发生时,被保险人尚未取得进口许可证,本身证明货损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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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ie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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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3-12-19 上午 04:03:30 133028845627 jackieho@sina.com
为什么分析“提单”时非要割裂“性质”与“功能”?
留言回复:我国法学人谈提单问题总是喜欢采取非此即彼的立场。提单这种英国商人发明的社会实践的产物其一开始的表现就是其功能,然后法律才赋予其法律地位。它的发展历史从来就是商人们想使用他达到便利商业活动目的,他们从来都是寄望它的功能并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它的性能和功能从来就没有如此严格的区分。现行的我国法律已经将提单法律僵化了,现在的专家已经把提单问题复杂化了。提单问题是较复杂单,但绝对不能将之复杂化,人们总是喜欢开口闭口谈提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券凭证或是两者兼而有之,然后从性质出发或从功能出发谈得神乎其神,有的甚至势不两立。
提单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特别是英美法国家,是既是有债权类性质(或功能)的凭证又有大陆法所说的物权类性质(功能)的凭证是不可置疑的,理论和实践从来就是如此 ! 问题是, 英美人从来都是先辨别商人手中的提单是既有物权类性质(功能)又有债权性质(功能)的单证,还是只有债权类性质(功能)的单证,他们从不独立谈提单,而是从他们的财产权和合同等法律理论和制度去审视提单,他们也从不把提单的性质和功能区分得神乎其神。而我们呢,法律规定将运输单证局限在“提单”,专家谈提单从来都是提单先从天而降然后一大堆理论把人说得不得其解,越说越糊涂!越说越多势不两立的派别!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如果一张具有”提单”内容的单证却漏写了“提单”两个字时法官如何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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