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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市直职业院校办学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8]112号


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08-12-02 16: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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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8112 


印发关于加强市直职业院校

办学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市直职业院校办学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市直职业院校办学管理的意见

 

为促进市直职业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使市直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结构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和财政供给能力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职业院校的办学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市直职业院校基础建设的管理

(一)市直职业院校的建设要坚持以改建、扩建为主,适度新建的原则,按达标、安全、实用、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创建节约型学校,保障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使每所学校生均校园面积、校舍面积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 (二)市直职业院校的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纳入规划管理,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市本级财政供给的市直职业院校的基建项目,需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0719 号)进行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立项,职业院校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 (三)市直职业院校学校基建项目和建设经费,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报批。包括:

 1.新建、扩建、改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等项目的立项。

 2.新校建设、校园扩建及校园置换的用地。

3.学校征地、基建项目的经费预算及筹措方式。

4.未纳入财政安排的基建项目,原则上由学校自筹建设资金。需申请市财政专项经费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完善市直职业院校招生计划的管理

(一)市直职业院校招生工作既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文件精神及要求,切实完成省下达的职业教育招生任务,又要与学校办学条件、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稳步扩大学校的办学规模。

 (二)市直职业院校的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学校以现有校园、校舍、场地、经费、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为基准,确定办学规模,在校生人数不能超出学校的学位最大容量。学校办学条件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对未符合标准要求的,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并限期整改。学校要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合理安排每年招生计划,需增加年度招生计划的学校,要将扩招的理由及具备扩招的条件,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招生计划审批(审核)部门核准。

(三)职业技术学院每年的招生计划需经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上报省有关部门。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职业中学的招生计划需经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上报省有关部门或下达。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需经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上报省有关部门。

三、规范市直职业院校人员编制的管理

(一)市直职业院校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予以核定。对财政供给编制数的核定应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规定。

 (二)经审批同意扩大办学规模而需增加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学校,由主管部门提出增加人员编制的审核意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核定学校需增加的人员编制数,并报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市编委或市委、市政府审批。

(三)学校因教育教学、实训、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自主聘请编外教职工,所需经费由学校自筹解决。

四、加强办学经费的管理

(一)市财政供给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是指对财政供给编制内人员核补或核拨经费。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办学经费应由办学收费和财政核补经费组成;职业高级中学办学经费由办学收费和财政核拨经费组成。

 (二)学校因发展需要贷款或融资,应按市政府《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0523 号)的规定办理,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三)学校利用空置校区、校产出租的收益,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所得收益必须优先安排补充学校建设经费,节余部分用于学校教育支出的平衡或教育系统内的统一调配。

 (四)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统筹的基建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学校应严格按照基建资金使用规定,确保基建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基建项目;对每个基建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准确、及时向主管部门编报基建财务报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加强学校资产的管理

(一)如学校搬迁新校区,则旧校区由市政府收回另作安排。在旧校区未收回前,学校应加强旧校区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 (二)学校因建设所需以相关资产作抵押借款或以合资、合作名义筹集资金的,由学校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会同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 (三)学校资产的处置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0741号)办理,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纳入市本级财政供给的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名单附后)。

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纳入市本级财政供给的职业技术学院

和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 江门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 江门幼儿师范学校

江门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与江门市二轻技工学校一校两牌)

 江门中医药学校

 江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等职业学校

 江门市高级技工学校

(新增纳入市本级财政供给的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适用本意见)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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