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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意義及作用:

* 全程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的狀態。

* 是勞動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就業、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及其他政策待遇的憑證。

* 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社會影響力大,涉及面廣。

* 勞動保障部門要發揮基層勞動保障平臺作用,為廣大勞動者辦理《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

● 發證對象:

符合法定年齡的本市戶籍的勞動者,本省外市和外省已在本市就業的勞動者。

● 申辦《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需要提交的資料:

【1】本市戶籍的勞動者(五邑地區戶籍的勞動者由個人在戶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
(1)身份證
(2)戶口簿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一寸彩色近照3張
(5)申請表《就業失業人員登記表》一式兩份
(6)計生證明

【2】本省外市(五邑地區以外)和外省的已與本市(五邑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統一到所轄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
(1)身份證及複印件【勞動保障部門留存複印件】
(2)一寸彩色近照1張【用於發新手冊】
(3)勞動合同【用於核對合同起止時間,並保證其已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
(4)申請表《用人單位辦理《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呈報表》一份【勞動保障部門留存】

 

● 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合同新簽、續簽、變更、中止 、終止):
(1)勞動合同【用於核對合同起止時間】
(2)《用人單位辦理<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呈報表》一份【勞動保障部門留存】
(3)需要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勞動者的《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用於列印“就業登記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記載”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就業備案情況記載”】
(4)另外,辦理合同中止或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手續,還須提供原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中止/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判決書或仲裁書)等有關資料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應到所屬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進行就業登記),併為初次就業人員申請辦理《手冊》。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於7日內到所屬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並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的《手冊》一同送交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失業登記:

▲失業登記備案的對象: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本市城鎮戶籍無業人員,應按以下程式申請辦理失業登記:

(一)屬新成長勞動力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手冊》(未辦理的應先申請辦理)或社會保障卡和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出具的無業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二)由就業轉失業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手冊》或社會保障卡、原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判決書或仲裁書)等有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或原單位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三)開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停業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手冊》(或社會保障卡)及工商部門發給的停業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或原企業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四)屬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者,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手冊》(或社會保障卡)和原就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出具的無業證明辦理。

▲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登記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在其《手冊》或社會保障卡“就業狀態”欄目中登記為失業,並在《手冊》上加蓋印章。

● 年檢時間:

就業失業手冊年審只針對失業人員,每年年審一次,系統記錄年審資訊。年審時間期限是以失業人員登記失業起,滿一年零三個月,超過此期限來辦理年審的,系統提示手冊已超過年審期,由業務人員決定是否受理,系統不自動把失業記錄修改為無效狀態。

 


《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遺失補辦手續

1. 用人單位遺失的,由用人單位出示相關證明(單位蓋章),並提供相片到原簽發機構申請補發。
   2. 個人遺失的,先由簽發機構協助查出《手冊》編號,再到《江門日報》鶴山辦事處(富華路100號,聯繫電話0750-8961857)刊登遺失聲明,最後憑《江門日報》、計生證明、相片到原簽發機構申請補發。
   3. 補發時在《手冊》相片下方註明“遺失補發”字樣。

 


相關資訊:

【本省戶籍勞動者初次辦理就業、求職或失業登記的,由其戶籍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受理並核發《手冊》。外省戶籍勞動者在廣東初次就業、求職登記的,由就業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受理並核發《手冊》。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包括外省戶籍勞動者),其《手冊》由用人單位向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

《手冊》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通行使用,憑《手冊》享受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只能持一本《手冊》和使用唯一的編號。《手冊》有效期為發放之日起至退出法定勞動年齡之日,期間更換、補發《手冊》時,編號不得變更。已持有《手冊》的外省勞動者離開廣東省後再次入粵就業的,應使用原《手冊》。

《手冊》採用實名制,限持證本人使用。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其《手冊》由用人單位保管;已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手冊》由其本人保管。

本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持有的《手冊》應進行年度審驗。由失業人員本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和《手冊》到發證機構辦理年度審驗手續。未經年度審驗的,失業登記自行失效。

《手冊》遺失或損毀的,應及時向原發證機構報失和申請補發。《手冊》不得轉借、轉讓、塗改,否則視作無效。

出現下列情況的,由發證機構登出其《手冊》:(一)超出法定勞動年齡的;(二)工傷或其他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其他符合登出條件的。】


備註:本欄目資料由鶴山勞動局就業管理股提供,如有未詳請致電0750-8882540諮詢。

各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聯繫方式如下,請點擊查看:http://ldbz.heshan.gov.cn/contact/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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